《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8-2008)是我國針對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標準,旨在控制廢水對環境的污染。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
1. 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混裝制劑類制藥項目。
2. 排放控制要求
標準根據制藥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污染物種類,將排放控制分為**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兩類,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對混裝制劑類制藥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了嚴格規定,包括:
化學需氧量(COD):現有企業為120 mg/L,新建企業為100 mg/L。
生化需氧量(BOD?):現有企業為30 mg/L,新建企業為20 mg/L。
懸浮物(SS):現有企業為70 mg/L,新建企業為50 mg/L。
氨氮(NH?-N):現有企業為15 mg/L,新建企業為10 mg/L。
總磷(以P計):現有企業為1.0 mg/L,新建企業為0.5 mg/L。
總有機碳(TOC):現有企業為40 mg/L,新建企業為30 mg/L。
4. 特殊污染物控制
標準還對制藥廢水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污染物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
總汞:現有企業為0.05 mg/L,新建企業為0.03 mg/L。
總鎘:現有企業為0.1 mg/L,新建企業為0.05 mg/L。
總鉻:現有企業為1.5 mg/L,新建企業為1.0 mg/L。
總砷:現有企業為0.5 mg/L,新建企業為0.3 mg/L。
5. 監測與實施
制藥企業需定期監測廢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保留監測記錄。
監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6. 其他要求
制藥企業應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鼓勵使用高效節能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環境污染。
7. 實施時間
該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混裝制劑類制藥項目需嚴格執行。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8-2008)通過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有效控制了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對環境的污染,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制藥企業應積極采取環保措施,確保達標排放,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