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131-2010)是中國針對硝酸工業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旨在控制硝酸行業對環境的污染,保護大氣和水資源。該標準于2010年發布,適用于硝酸生產企業的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
1. 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以氨為原料生產硝酸的企業,包括稀硝酸和濃硝酸的生產工藝。涵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現有企業。
2. 污染物控制項目
標準對大氣和水污染物分別規定了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
氮氧化物(NO?):主要污染物,包括NO和NO?。
氨(NH?):生產過程中可能逸散的污染物。
顆粒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
水污染物:
常規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pH值、氨氮(NH?-N)等。
有毒有害物質:硝酸鹽、亞硝酸鹽等。
3. 排放限值
標準根據企業類型和生產工藝,設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執行過渡期限值,逐步達到更嚴格的標準。
新建企業:直接執行更嚴格的限值。
特別排放限值:對位于重點保護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的企業,執行更為嚴格的限值。
以氮氧化物(NO?)為例,現有企業的排放限值為400 mg/m3,新建企業為200 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100 mg/m3。
4. 監測與監控
在線監測:企業需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實時監控NO?、NH?、COD等關鍵指標。
定期檢測:按要求向環保部門提交監測數據,確保排放達標。
5. 排放口設置
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口需符合國家規定,設置明顯標志,禁止通過稀釋或隱蔽排放規避監管。
6. 廢水回用
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和廢水回用措施,減少廢水排放量?;赜盟|需符合相關標準。
7. 實施與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企業依法處罰并限期整改。
8. 技術經濟可行性
標準考慮了技術經濟可行性,確保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和管理優化能夠達標。
9. 與其他標準的銜接
與《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標準相銜接,確保系統性管理。
10. 實施效果
自2010年實施以來,該標準有效推動了硝酸行業的污染治理,改善了周邊環境質量。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131-2010)通過嚴格的排放限值和監管措施,有效控制了硝酸行業的大氣和水污染問題,促進了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該標準的實施為環境質量和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