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7-2008)是中國針對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旨在控制該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污染物排放,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該標準于2008年發布,適用于生物工程類制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下是對該標準內容的詳細介紹。
1. 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以生物工程技術生產藥品的企業,包括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和發酵工程等。無論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還是現有企業,均需遵守該標準。
2. 污染物控制項目
標準規定了多項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常規污染物:如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懸浮物(SS)、pH值、氨氮(NH?-N)等。
有毒有害物質:如總氮(TN)、總磷(TP)、氰化物、硫化物、揮發酚等。
生物污染物:如糞大腸菌群數等。
3. 排放限值
標準根據企業類型和生產工藝的不同,設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現有企業:對現有企業設定了過渡期的排放限值,要求在一定時間內逐步達到更嚴格的標準。
新建企業:新建企業必須直接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特別排放限值:對于位于重點保護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的企業,執行更為嚴格的特別排放限值。
以化學需氧量(COD)為例,現有企業的排放限值為100 mg/L,而新建企業的限值為80 mg/L,特別排放限值則進一步降低至60 mg/L。
4. 監測與監控
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對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實時監控,并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監測數據。監測項目包括COD、BOD?、SS、pH值等常規指標,以及根據生產工藝特點確定的其他特定污染物。
5. 排放口設置
標準對廢水排放口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排放口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企業不得通過稀釋排放、隱蔽排放或其他方式規避監管。
6. 廢水回用
標準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和廢水回用措施,減少廢水排放量。對于實現廢水回用的企業,可根據回用率適當放寬排放限值,但仍需確保回用水質符合相關標準。
7. 實施與監督
標準明確了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職責,要求加強對生物工程類制藥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其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對于超標排放的企業,將依法進行處罰,并要求限期整改。
8. 技術經濟可行性
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技術經濟可行性,確保企業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和管理優化達到排放要求。同時,標準也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9. 與其他標準的銜接
該標準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相關標準相銜接,確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10. 實施效果
自2008年實施以來,該標準對生物工程類制藥行業的水污染控制起到了顯著的推動作用。許多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大幅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量,改善了周邊水環境質量。
《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7-2008)是中國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標準,通過嚴格的排放限值和監管措施,有效控制了生物工程類制藥行業對水環境的污染。該標準的實施不僅促進了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清潔生產,也為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