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是中國針對鋁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旨在控制鋁工業對水、大氣和固體廢物的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以下是其核心內容及重點要求:
一、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鋁工業(包括氧化鋁、電解鋁、鋁用碳素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涵蓋現有企業、新建企業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設計及驗收。
二、污染物控制項目與限值
1. 水污染物
控制指標: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氟化物、氨氮(NH3-N)、總磷(TP)、石油類等。
排放限值:根據排放去向(直接排入環境水體或間接排入污水處理廠)設定不同限值。例如,直接排放的COD限值為60 mg/L,氟化物為8 mg/L;間接排放的COD限值為100 mg/L,氟化物為15 mg/L。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企業控制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推動節水減排。
2. 大氣污染物
控制指標:顆粒物、二氧化硫(SO?)、氟化物、瀝青煙等。
排放限值:如電解鋁廠的氟化物排放濃度限值為3 mg/m3,SO?為200 mg/m3;氧化鋁廠的顆粒物限值為30 mg/m3。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對原料堆放、電解槽等環節采取封閉或負壓收集措施,減少粉塵和氟化物逸散。
3. 固體廢物
控制要求:鋁工業產生的赤泥、電解槽廢渣等固體廢物需分類收集、妥善處置,禁止隨意堆放或傾倒。
資源化利用:鼓勵赤泥用于建材生產或土壤改良,電解槽廢渣用于回收金屬。
三、監測與管理要求
監測頻次:企業需定期監測廢水、廢氣排放情況,關鍵指標如氟化物、顆粒物等至少每月檢測一次。
數據記錄:監測數據保存至少3年,并接受環保部門核查。
企業責任: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超標企業將面臨罰款或停產整改。
四、實施重點
1. 氟化物治理:鋁工業是氟化物污染的主要來源,需采用高效凈化技術(如干法凈化、濕法洗滌)控制排放。
2. 赤泥綜合利用:赤泥是氧化鋁生產的主要固體廢物,需通過資源化利用減少環境風險。
3. 清潔生產:優化生產工藝,降低能耗和污染物產生量,推廣綠色制造技術。
五、與其他標準的銜接
該標準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等相銜接,但針對鋁工業的特殊性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通過分環節、分介質的污染物限值和管理要求,強化了鋁工業的環境責任,推動行業向清潔生產和綠色轉型發展。其核心在于控制氟化物、赤泥等高污染環節的環境風險,同時為監管提供明確依據。